8.6 照明设计


8.6.1 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GB 50034的有关规定,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。
8.6.2 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,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,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。
8.6.3 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。
8.6.4 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。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,宜一床一灯,并宜床头控制。
8.6.5 护理单元走道、诊室、治疗、观察、病房等处灯具,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,宜采用漫反射灯具。
8.6.6 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,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.1lx,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。
8.6.7 X线诊断室、加速器治疗室、核医学扫描室、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,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,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。



条文说明
 
 
8.6 照明设计
8.6.3 目前的医疗建筑照明光源主要是以荧光灯为主,应特别注意荧光灯带来的谐波问题对医疗环境的影响。
8.6.7 本条所述场所,医疗设备工作时均有不同程度的辐射危险,因此在工作中应在用房外显示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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